(2015)犍为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07号原告:毛某某,女,生于1986年3月30日,汉族,农民,住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张文全,男,乐山市市中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某某,男,生于1987年1月17日,汉族,农民,住犍为县。委托代理人:钟学文,男,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成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贺 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