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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明琼与任德远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琼,任德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王明琼,女,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任德远,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德远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第四项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明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任德远支付赔款21717.95元;(二)案件受理费446元;(三)执行费232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任德远主动按判决内容支付完毕,且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出具终结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梓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