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晓辉与苗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辉,苗春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辉,住榆树市。被执行人苗春芝,住榆树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车辆管理机关,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完全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榆民初字第794、7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