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孙海丰与王敬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海丰,王敬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孙海丰。被申请人王敬涛。申请人孙海丰因与被申请人王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王敬涛名下的冀D×××××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一辆和其位于××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海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王敬涛名下的冀D×××××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将王敬涛名下的位于××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献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