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安民初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常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常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安民初字第0038号原告:徐某甲,汉族。法定代理人:徐某乙,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宏武,东台市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常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代) 周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