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梁某某,女,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毛庄镇北常坨村。被告:李某某,男,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九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王滩镇牛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小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