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张艳龙、王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香民初字第430号原告刘广东,住河北省香河县城西区。委托代理人左颖颖,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龙,住香河县。被告王辉江,住香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张艳龙、王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祁振宇审 判 员 李百军人民陪审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