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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香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张艳龙、王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香民初字第430号原告刘广东,住河北省香河县城西区。委托代理人左颖颖,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龙,住香河县。被告王辉江,住香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张艳龙、王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祁振宇审 判 员  李百军人民陪审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