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遂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樊某甲与被告樊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甲,樊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樊某甲,女,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李明杰,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某乙,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甲与被告樊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文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