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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4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风华与淄博洁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风华,淄博洁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408-2号原告杨风华。被告淄博洁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号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园主楼****室。法定代表人宋文杰,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杨风华诉被告淄博洁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淄博高新区,要求将该案移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2014年11月4日至15日被告分五次向原告借款115000元并打下五张借条,每张借条均注明如出现纠纷由出借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淄博洁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淄博洁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淄博洁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 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树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