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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林华、连其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林华,连其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495号原告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人代表郑芳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家林,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新花,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林华,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连其娥,女,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林华、连其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经偿还代偿款项为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文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