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林华、连其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林华,连其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495号原告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人代表郑芳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家林,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新花,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林华,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连其娥,女,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林华、连其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经偿还代偿款项为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文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