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郁永军与单树民、唐丽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永军,单树民,唐丽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郁永军,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西路1168号北园春新市场1-3-401号。被执行人:单树民,女,093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146号1号楼2单元301号。被执行人:唐丽慧,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北园春A3-11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审一民提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单树民、唐丽慧的银行存款、收入9773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单树民、唐丽慧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及案件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