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伍先杨盗窃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广刑监字第1号伍先杨:你因盗窃罪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1986)刑诉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你不是案件主犯,认定盗窃白银价值错误为由,曾两次向该院申诉,该院于2013年3月10日以(2013)广利州刑申字第01号驳回申诉通知予以驳回。现你又以该院(2013)广利州刑申字第01号驳回申诉通知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听证,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1985年6月,你认识国营105厂镀银车间工人周汝军(同案犯,当时未成年),称是其父亲好友。你以给你女儿打手镯为由向周汝军索要白银,周汝军同意拿取后,你又提出金银赚钱能销售,致使周汝军听后同意盗窃,你与周汝军商定由其盗窃,你负责销赃。周汝军利用工作之便先后五次盗窃本车间工业用银3.623Kg,价值人民币1812.56元。你在周汝军交给你白银时,先后五次支付周汝军现金150元。你在销赃时被抓获。你虽未直接实施盗窃,但盗窃的犯意是你提出并与周汝军共谋,且负责销赃,周汝军在犯罪时未成年。因此,你不仅构成盗窃犯罪,而且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你的申诉理由,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刑申字第01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正确,驳回你的再审申请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