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谢晓荣与葛林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荣,葛林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54号原告谢晓荣,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被告葛林江,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了原告谢晓荣与被告葛林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谢晓荣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晓荣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晓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谢晓荣负担。审判员 尹凤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卫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