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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西宁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代金龙失踪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代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被申请人代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代某某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公民失踪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刘某某减半承担50元。代理审判员 符 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弓转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