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卫娟与夏文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娟,夏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王卫娟,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文刚,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卫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7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文刚申请执行人王卫娟支付案件款43567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夏文刚已将案件款43567元及执行费554元交付本院,现已向申请执行人王卫娟全额发放。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0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