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二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岳阳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容县支行、杨某11保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华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容县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市分行,岳阳三义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溢华油脂有限公司,杨峰,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二初字第70-1号原告岳阳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蒋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立华,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双云,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华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法定代表人:杨峰,董事长。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容县支行,住所地:华容县。负责人:陈亚汨,行长。委托代理人唐学锋,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屹,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市分行,住所地:岳阳市。负责人:周芳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唐学锋,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三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法定代表人:杨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继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岳阳三义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华容县。被告湖南溢华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法定代表人:胡先贵,总经理。被告杨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张燕,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容县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市分行、岳阳三义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溢华油脂有限公司、杨峰、张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先予执行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容县支行237.762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岳阳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容县支行人民币142.657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莉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人民陪审员 陈三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蒋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