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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30号原告王某甲,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王某乙,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XX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