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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与灵宝市好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灵宝市好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法定代表人杨怀峰,行长。被执行人灵宝市好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胜建,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诚证字第48号、(2015)三诚证字第49号、(2015)三诚证字第5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灵宝市好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灵宝市好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其公司所有的位于灵宝市西区长安路西段北侧1-2幢102号、105号、106号房屋全部办理了他项权证,抵押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灵宝市好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灵宝市西区长安路西段北侧1-2幢102号、105号、106号房屋(其中1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灵宝市房权证西区字第201217**号;10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灵宝市房权证西区字第201217**号;10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灵宝市房权证西区字第201217**号)。二、被执行人灵宝市好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姚晓军审判员  王一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潘卫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