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长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卢光碧、万正利、万正瑜与万正国、万正怀、万正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光碧,万正利,万正瑜,万正国,万正怀,万正安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13号原告卢光碧,女,汉族,遵义市人。原告万正利,女,汉族,遵义市人。原告万正瑜,女,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田维娟,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正国,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饶鑫,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正怀,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万在凤,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万正安,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吴正容,女,汉族,遵义市人。原告卢光碧、万正利、万正瑜与被告万正国、万正怀、万正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光碧、万正利、万正瑜撤回起诉。审判员 夏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