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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白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罗某某。本院在执行白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2015)南执字第6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2)南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143.2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中应于2014年10月30日前履行的给付义务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张文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芝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