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三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谢转弟与安保文、巩慧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转弟,安保文,巩慧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三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转弟,男,生于1957年10月14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甘谷县信用联社职工,住甘谷县。委托代理人严珍珍,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保文,男,生于1977年11月28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慧玲,女,生于1965年5月3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下岗职工,住甘谷县。委托代理人马存义,陕西检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谢转弟与被上诉人安保文、巩慧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谷县人民法院(2014)谷民初字第1276、1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转弟及委托代理人严珍珍,被上诉人安保文、巩慧玲的委托代理人马存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谷县人民法院(2014)谷民初字第1276、12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田 力审 判 员 周俊英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冯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