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江苏盛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扬州中卓泵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盛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扬州中卓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江苏盛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在泰兴市虹桥镇柏木村汽渡路。法定代表人杨立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辉忠,江苏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中卓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城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飞,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江苏盛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公司)诉被告扬州中卓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卓公司)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敏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泰公司委托代理人黄辉忠、被告中卓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泰公司诉称:2014年10月7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购买泵体,双方已经按照合同履行完毕。后因被告将泵脚折断,请求原告帮其焊接,原告焊接完毕后于2014年12月18日将泵体送至被告处时,被告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扣留原告送货车辆苏M×××××重型普通货车。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拒不返还车辆。原告认为,苏M×××××重型普通货车系原告私有财产,被告无权扣留,侵犯原告财产权,应当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车辆(车牌号苏M×××××重型普通货车);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被告中卓公司辩称:因为原告第一次送来的泵体存在质量问题,我们要求返工,在返工前原告方承诺换一个新的泵体过来,没想到是将原泵体修补后又送过来。返工后送过来的泵体还在车上的时候,中卓公司就指出二次返工的泵体还是存在很多瑕疵,无法投入使用。中卓公司要求原告方再拉回去,是原告方自己将车及泵体留在中卓公司,中卓公司没有扣留原告的车子,不存在赔偿他的损失。对此,中卓公司也于2015年1月15日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原告返还我们的泵体款及赔偿我们因该泵体造成的损失21万余元,且对苏M×××××重型普通货车提起了诉讼保全。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购买泵体三台。在被告向原告交付三台泵体后,原告将上述三台泵体中的一台拉回。2014年12月18日,原告用苏M×××××重型普通货车将泵体一台送至被告处,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发出通知函。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苏M×××××重型普通货车;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另查明:苏M×××××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证所有人系原告盛泰公司,该货车现停放在被告处。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苏M×××××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证、被告扬州中卓泵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通知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从原、被告提供的被告扬州中卓泵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出具的通知函中的内容“与你方无法再沟通,故将贵公司送货货车暂时保存,请贵公司将该毛坯的货款退还并将损失补偿给我方,我方自然归还保存的货车,并将此废品退还贵公司”可以看出,原告所有的苏M×××××重型普通货车实际被被告无合法理由扣押,现原告要求返还该被扣押车辆,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10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盛泰公司返还苏M×××××重型普通货车;二、驳回原告盛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中卓公司负担。此款已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1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代理审判员 刘敏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海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