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汪直雄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某,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820********,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湖南省临湘市XX镇XX村**组**号。2014年11月19日到案,同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临湘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其、被告人汪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湘F927**号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在本市长塘镇砖厂宿舍楼下岔路口处倒车时,因疏忽大意、驾驶未年检车辆违章倒车,造成在道路上玩耍的被害人胡某(2013年9月20日出生)受碾压而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汪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于2014年11月19日主动到临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共计人民币2200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表、出生医学证明、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临湘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请求不再追究汪某某刑事责任报告、机动车驾驶证副本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余某付、吴某虎、胡某建的证言、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岳阳市湘北司法鉴定所(2014)法临鉴字第5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临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4)第00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责令被告人汪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跃进代理审判员 胥出凤人民陪审员 沈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映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揩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