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桂华与申请人王加英 被申请人宋茂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桂华,王加英,宋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34-1号申请人杨桂华,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双井村三组。申请人王加英,女,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双井村三组,。被申请人宋茂军,男,汉族,黑龙江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心四委六组。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34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宋茂军驾驶的牌号为鲁BS8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肇事车)一辆。申请人杨桂华、王加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宋茂军驾驶的牌号为鲁BS8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肇事车)一辆的扣押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杨桂华、王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宋茂军驾驶的牌号为鲁BS8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肇事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