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陈德泉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德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39号罪犯陈德泉,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5日作出(2004)长中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陈德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310元。该犯系病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103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07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89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75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异动后至2024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德泉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因违反会见的违禁物品管理规定,被记警告处分一次后,经过干警的教育,能认识到错误,决定踏实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再无违规违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5分。2013年4月15日因违反会见的违禁物品管理规定,被记警告处分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德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德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