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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甲、胡某某、潘某丁与被告某某大学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胡某某,潘某丁,某某大学某某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潘某甲。原告胡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某乙。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某丙。原告潘某丁。被告某某大学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甲、胡某某、潘某丁与被告某某大学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甲、胡某某、潘某丁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丁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甲、胡某某、潘某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16元,原告未预交,现由原告承担3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