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谢小芳与被告刘建华民间借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芳,刘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谢小芳,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被告刘建华,男,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芳与被告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小芳以被告刘建华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小芳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5元,减半收取807.5元,由原告谢小芳负担。审判员 邝小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君辉附本民事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