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邹雪峰与被申请人邻水县双岔河煤矿申请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邹雪峰,男,汉族,生于1958年07月15日。被申请人邻水县双岔河煤矿。申请人邹雪峰与被申请人邻水县双岔河煤矿申请保全一案,申请人邹雪峰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申请人邻水县双岔河煤矿未付申请人煤矿退股股金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邻水县双岔河煤矿应得的煤矿关闭补偿款冻结150万元,并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邹雪峰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邻水县双岔河煤矿应得的煤矿关闭补偿款冻结150万元;二、对申请人邹雪峰与案外人任时容共同共有的用于担保的房屋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保全期间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满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