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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建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六安市创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六安市栗鑫冷藏保鲜有限公司、六安市先茂烟酒销售有限公司、黄孝传、侯远四、汪琴民间借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建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六安市创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广,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六安市栗鑫冷藏保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孝传,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六安市先茂烟酒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先瑁,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黄孝传。原审被告:侯远四。原审被告:汪琴。原审原告六安市创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六安市栗鑫冷藏保鲜有限公司、六安市先茂烟酒销售有限公司、黄孝传、侯远四、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六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六检民行建字(2014)第05号检察建议,认为该案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向本院提请再审。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再审检察建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执行。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项 军代理审判员 戴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祁春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