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立民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文华与被上诉人陈店齐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华,陈店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立民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华,男,汉族,1985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代理人:郭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店齐,男,汉族,1963年12月8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上诉人陈文华与被上诉人陈店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该案中,原告所列被告的基本情况不详,家庭地址不清,致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文华的起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有明确的被告,被上诉人的名字之所以写错,是因为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所书写的领条上的姓名与本人的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这是被上诉人的过错。且被上诉人全家都在工地居住,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也曾一起找原审法院说明情况,但一审坚持驳回起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依法判令原审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辩称,我平时习惯的签名与身份证上名字的不一样。上诉人向一审提供的我的姓名和住址是错误的,电话号码是真实的,一审法官也跟我联系过,由于邮寄地址是错误的,诉讼文书我没收到。原审裁定是正确的,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二审中,已向本院提交了详细的基本信息,并应诉答辩,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商水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新建审 判 员 张 萌代理审判员 王璐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