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泸州星廷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熊从贵车辆挂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星廷物流有限公司,熊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泸州星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街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刘小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熊从贵,男,生于1962年7月10日,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执行泸州星廷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熊从贵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债权人泸州星廷物流有限公司的债权受偿数额为43000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43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熊从贵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户籍所在地及财产地均在隆昌县人民法院辖区内,现已委托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4)26号〈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张玉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钟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