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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孙蕊蕊与梁会元、孙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蕊蕊,梁会元,孙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孙蕊蕊。被告梁会元。被告孙迎。系被告梁会元之妻。原告孙蕊蕊诉被告梁会元、孙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蕊蕊、被告梁会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蕊蕊诉称,2013年8月16日,被告梁会元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被告梁会元立下借条为证。现原告急需用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给付。被告孙迎系被告梁会元之妻,因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义务。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被告梁会元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我的工资已被原告保全查封,可以用工资款偿还借款,直到额满为止。被告孙迎既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被告梁会元出具借条向原告孙蕊蕊借现金人民币30000元整,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孙蕊蕊现金叁万元整(30000.00)借款人:梁会元2013.8.16身份证号:××”。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有给付。另查明,被告梁会元、孙迎于2000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以上认定有原告提交的由被告出具的借据、被告梁会元提交的二被告结婚证明及庭审笔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孙蕊蕊与被告梁会元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梁会元负有偿还原告孙蕊蕊借款的义务。被告孙迎与被告梁会元系合法夫妻关系,且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孙迎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迎既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其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会元、孙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蕊蕊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梁会元、孙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仰敬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