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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06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军,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犯诈骗罪,2005年8月3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4)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军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刘军来到重庆市渝北区花卉园“XX房地产”中介公司,向被害人钟某某谎称其名叫“蔡小雅”,从事煤矿生意,有一套别墅需要出售,以此骗得钟某某电话联系方式后离开。之后,刘军先后使用“蔡小雅”、“裴学丽”等名字与钟某某联系,并冒充四川省攀枝花煤矿老板、重庆市江北区副区长秘书等名义骗取钟某某信任后,通过向其指定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户名蔡某某,卡号:62220231000××××)转款或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共计骗取钟某某7123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军以“蔡小雅”的名义,虚构其没有生活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分两次转入共计1500元。2.2012年10月25日,被告人刘军以“蔡小雅”的名义,虚构其孩子没有生活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处给予其现金3000元。3.2012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军以“蔡小雅”的名义,虚构其孩子生病住院需要治疗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给予其现金5000元。4.2012年10月28日,被告人刘军以“裴学丽”的名义,虚构其为重庆市江北区副区长蔡某某的秘书,“蔡小雅”为蔡某某的女儿,“蔡小雅”被其丈夫软禁,需要生活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于10月31日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3000元。5.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刘军以“裴学丽”的名义,虚构“蔡小雅”依然被其丈夫软禁,需要现金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30000元。6.2012年11月3日,被告人刘军以“裴学丽”的名义,虚构“蔡小雅”的丈夫仍需要现金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5000元。7.2012年11月5日,被告人刘军以“裴学丽”的名义,虚构需要修车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6000元。8.2012年11月6日,被告人刘军以“蔡小雅”的名义,虚构取别墅公证书需要费用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6000元。9.2012年11月7日,被告人刘军以“蔡小雅”的名义,虚构蔡某某出车祸需要赔偿金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l5000元。10.2012年11月8日,被告人刘军以煤监局领导“老冯”的名义,虚构“蔡小雅”位于攀枝花的煤矿出了问题,“蔡小雅”被软禁,后被告人刘军又以“蔡小雅”的名义,虚构其被煤监局软禁,需要费用去处理资金手续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4500元。11.2012年11月15日,被告人刘军以“蔡小雅”的名义,虚构其需要生活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1000元。12.2012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军以“蔡小雅”的名义,虚构其被煤监局软禁,仍需要费用去处理资金手续的事实,骗取钟某某于11月18日至11月23日向其指定银行卡分四次转入共计13000元。13.2012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军以“蔡某某”的名义,虚构其找公安局的人解救“蔡小雅”和“裴学丽”的事实,骗取钟某某于11月26日至12月6日向其指定银行卡分六次转入共计39300元。14.2012年12月8日,被告人刘军以“裴学丽”的名义,虚构其需要给看管他们的人好处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分两次转入共计25000元。15.2012年12月13日,被告人刘军以“蔡小雅”的名义,虚构其资金手续已办好,需要给他人好处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分两次转入共计30000元。16.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军以“蔡某某”的名义,虚构需要给煤监局的人封口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30000元。17.2012年12月24日,被告人刘军分别以“蔡某某”和“蔡小雅”的名义,虚构需要给帮他们逃脱的人感谢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于12月24日至12月29日向其指定银行卡分四次转入共计50000元。18.2013年1月3日,被告人刘军分别以“蔡某某”和“蔡小雅”的名义,虚构需要给银行的人好处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15000元。19.2013年1月5日,被告人刘军以“蔡华玉”的名义,虚构其是蔡某某的姐姐,需要费用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分三次转入15000元。20.2013年1月11日,被告人刘军以“樊小莉”的名义,虚构其是××市市委书记孙某某的秘书,需要费用找××市委的关系解救蔡某某他们出来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分两次转入共计20000元。21.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刘军以“樊小莉”的名义,虚构蔡某某和“蔡小雅”没有生活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3000元。22.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刘军以“樊小莉”的名义,虚构需要费用找关系解救蔡某某他们出来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分两次转入共计20000元。23.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刘军以“樊小莉”的名义,虚构仍需要费用找关系解救蔡某某他们出来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20000元。24.2013年2月8日,被告人刘军以“樊小莉”的名义,虚构蔡某某和“蔡小雅”没有生活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3000元。25.2013年2月12日,被告人刘军以“樊小莉”的名义,虚构仍需要费用找关系解救蔡某某他们出来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30000元。26.2013年3月1日,被告人刘军以“樊小莉”的名义,虚构蔡某某生病需要医药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1600元。27.2013年3月23日,被告人刘军以“蔡某某”的名义,虚构“蔡华玉”病重需要医药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于3月23日至3月26日向其指定银行卡分两次转入共计15000元。28.2013年4月5日,被告人刘军以“蔡小雅”的名义,虚构蔡某某需要医药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2000元。29.2013年4月9日,被告人刘军以“樊小莉”的名义,虚构需要活动经费解救蔡某某他们出来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3000元。30.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刘军以“蔡某某”的名义,虚构需要费用请他人吃饭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5000元。31.2013年4月14日,被告人刘军以“樊小莉”的名义,虚构煤监局姓冯的领导死了,需要赔偿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20000元。32.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刘军以“樊小莉”的名义,虚构蔡某某需要医药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2800元。33.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刘军以“樊小莉”的名义,虚构“蔡华玉”需要医药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3000元。34.2013年4月28日,被告人刘军以“蔡某某”的名义,虚构“蔡华玉”需要抢救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5500元。35.2013年5月2日,被告人刘军以“蔡小雅”的名义,虚构“蔡华玉”抢救无效死亡需要火化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6000元。36.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刘军以“樊小莉”的名义,虚构其被绑架需要赎金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15100元。37.2013年5月17日,被告人刘军以“樊小莉”的名义,虚构其需要机票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5000元。38.2013年5月17日,被告人刘军以“樊小莉”的名义,虚构蔡某某需要医药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1500元。39.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刘军以“樊小莉”的名义,虚构其需要费用去解救蔡某某和“蔡小雅”的事实,骗取钟某某于5月20日至5月22日向其指定银行卡分两次转入共计30000元。40.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刘军以“蔡某某”的名义,虚构“蔡小雅”需要医药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5000元。41.2013年6月19日,被告人刘军以“裴学丽”的名义,虚构其小孩需要生活费、蔡某某需要医药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2000元。42.2013年6月26日,被告人刘军以“蔡小雅”的名义,虚构其需要活动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20000元。43.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刘军以“蔡某某”的名义,虚构其需要生活费、油费、过路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3500元。44.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刘军以“蔡小雅”的名义,虚构其需要费用感谢解救他们的人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20000元。45.2013年7月23日,被告人刘军以“裴学丽”的名义,虚构其需要给保险公司感谢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25000元。46.2013年7月28日,被告人刘军以“裴学丽”的名义,虚构银行需要感谢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分两次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共计30000元。47.2013年8月7日,被告人刘军以“裴学丽”的名义,虚构保险公司的人需要感谢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10000元。48.2013年8月16日,被告人刘军以“裴学丽”的名义,虚构银行的人需要好处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20000元。49.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刘军以“裴学丽”的名义,虚构需要生活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5000元。50.2013年9月2日,被告人刘军以“裴学丽”的名义,虚构需要罚款去取车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5000元。51.2013年9月lO日,被告人刘军以“裴学丽”的名义,虚构需要费用把被取款机吞了的银行卡取出来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3000元。52.2013年9月14日,被告人刘军以“裴学丽”的名义,虚构需要路费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5000元。53.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刘军分别以“裴学丽”和“蔡小雅”的名义,虚构其被绑架需要赎金的事实,骗取钟某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入50000元。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刘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钟某某的汇款日记、聊天记录;辨认笔录;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军退赔犯罪所得现金712300元给被害人钟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文芬人民陪审员  孔祥金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祥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