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熟执字第0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宁波天捷化纤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金贝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天捷化纤有限公司,常熟市金贝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0149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天捷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熟市金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滨何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建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宁波天捷化纤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常熟市金贝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8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常熟市金贝纺织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天捷化纤有限公司货款1921092.32元,并偿付申请执行人利息损失6万元,合计人民币1981092.32元,该款由被执行人常熟市金贝纺织有限公司自2014年8月起至2015年11月每月15日前各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余款381092.32元于2015年12月底前一次性履行。二、若被执行人任一期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1981092.32元的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执行,并另偿付申请执行人自逾期之日起以1921092.32元的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5.6%计算的利息损失。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23122元减半收取115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61元,由被执行人常熟市金贝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于2015年12月底前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不再收退。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该公司经营场所系租赁场地,未查获被执行人常熟市金贝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及车辆信息。本案未执行到位1997653.32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08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邵钧审判员  王宇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陶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