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执字第3号,申请人郑小平与被执行人何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平,何梦成,李葵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郑小平,男,1968年4月3日生,湖南省新田县人,汉族,农民,住新田县新隆镇候桥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68********。被执行人何梦成,男,1960年5月19日生,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汉族,农民,住本县白芒营镇老工班。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60********。被执行人李葵花,女,1963年4月4日生,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瑶族,农民,住本县白芒营镇白芒营村,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6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小平与被执行人何梦成、李葵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工商、国土、交警,查明被执行人何梦成、李葵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江平审 判 员 石燕娥审 判 员 盘承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