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坂执字第175-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清等五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三鼎兄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深龙法坂执字第175-179号申请执行人张XX等五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三鼎兄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4)528-53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深圳市三鼎兄弟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清等五人支付劳动报酬共计55817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三鼎兄弟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深圳市三鼎兄弟科技有限公司已一次性现金支付55817元给申请执行人张清等五人,执行费487.5元已缴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4)528-53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4)528-53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