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姚光洋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雕装饰材料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光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雕装饰材料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8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光洋。委托代理人石琴,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雕装饰材料厂(组织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净龙村四社。经营者田鸿原。委托代理人温立英,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光洋与被上诉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雕装饰材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民初字第06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姚光洋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光洋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光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方彬代理审判员 何 流代理审判员 刘恋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曾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