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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水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艳武雷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刘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成才。被告武某,男。本院在审理刘某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刘红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白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