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段某甲与段某乙、段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段某甲,农民。被告:段某乙,农民。被告:段某丙,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段某甲诉被告段某乙、段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段某甲负担。审判员 梁文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宏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