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终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下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松峰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下关支公司,南京松峰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下关支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热河南路75号。负责人季慧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文,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松峰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靖安街道孙庄村三江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施新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化君。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下关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南京下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松峰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松峰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财保南京下关支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财保南京下关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下关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财保南京下关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荣 艳代理审判员 黄建东代理审判员 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