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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东法执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肖月如等与惠东县吉隆镇汉塘村委黎元埔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月如,潘莲娣,肖锡群,巫小花,肖志辉,肖水娟,肖志光,肖惠群,汤锦香,肖志强,肖志远,惠东县吉隆镇汉塘村委黎元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东法执字第893号申请执行人:肖月如,男,194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吉隆镇汉塘村委。申请执行人:潘莲娣,女,194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吉隆镇汉塘村委。申请执行人:肖锡群,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吉隆镇汉塘村委。申请执行人:巫小花,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吉隆镇汉塘村委。申请执行人:肖志辉,男,199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吉隆镇汉塘村委。申请执行人:肖水娟,女,199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吉隆镇汉塘村委。申请执行人:肖志光,男,199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吉隆镇汉塘村委。申请执行人:肖惠群,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吉隆镇汉塘村委。申请执行人:汤锦香,女,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吉隆镇汉塘村委。申请执行人:肖志强,男,200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吉隆镇汉塘村委。申请执行人:肖志远,男,200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吉隆镇汉塘村委。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树晖,惠东县吉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月如,男,194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吉隆镇汉塘村委。被执行人:惠东县吉隆镇汉塘村委黎元埔村民小组。负责人:肖水银,组长。本院作出的(2012)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中法民一终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征地补偿款672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惠东县吉隆镇汉塘村委黎元埔村民小组以XX伸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的存款35781.75元,该款扣除本案执行费930元,余款34851.7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经向车管、房管、国土、金融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惠东法执字第8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振华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赖运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