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孙某、张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终字第27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农民。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3月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3月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张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定,2014年2月中旬,被告人孙某在其租住的唐山市丰润区铁路工房36楼负5号住房内容留王某向付某卖淫一次。2014年3月4日晚,被告人孙某在上述租房内容留王某先后向一“中等个肚子有点大的男子”和王某、付某三人卖淫,其中那个“中等个肚子有点大的男子”和王某系由被告人张某介绍。三名嫖客各付嫖资100元,后嫖资被孙某、王某、张某三人瓜分。认定上述刑事部分的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卖淫女王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2月15日(正月十六)开始到丰润区孙某家卖淫,但因病和月经期耽搁,只卖淫了六、七天。2014年3月4日晚,“拉皮条的大姐”先领来一个40多岁、中等个、肚子有点儿大的嫖客,后来又领来一个黑瘦的嫖客,最后孙某又带来了一个矮个子嫖客。三个嫖客各付了100元嫖资,前两个嫖客的嫖资是“拉皮条的大姐”收的,王某与之发生了性关系。那个40多岁、肚子有点儿大的嫖客在交钱时还问“老大姐”钱能不能少点儿,“老大姐”说“100块钱现在还没有呢”,那个嫖客就同意了,把一张百元面值的人民币给了那个大姐。最后的矮个子嫖客的嫖资是孙某收的,王某正欲与该矮个子嫖客发生性关系,就被公安局的抓住了。这个矮个子嫖客是第二次来孙某家嫖娼,第一次是2014年2月中旬,也是王某接的。每100元卖淫所得王某、孙某各分得35元,“拉皮条”的分得30元。王某辨认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就是为其拉客招嫖的“拉皮条的大姐”。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4日傍晚,经一个女的介绍并将其带到“前边带一个小院子的二层楼”内嫖娼,其将100元嫖资交给带其来的那个女的后,与一卖淫女发生了性关系。王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就是介绍并带其到嫖娼地点的“那个女的”。3.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4日,其到唐山市丰润区铁路工房一住家嫖娼,进去时卖淫女和男老板都在,其将100元嫖资交给男老板后,与卖淫女进屋,自己脱光衣服,卖淫女也褪下一条裤腿,在其要求卖淫女将衣服全脱光时,公安局的进来将其抓获。这是其第二次到此处嫖娼。第一次是2014年过完年的一天晚上,当时是一个50左右岁的女的介绍去的。4.涉嫌介绍卖淫的犯罪嫌疑人玉香的证言证明,其认识孙某,与孙某一起被公安机关抓走的东北老太太租住在铁路工房18楼22号,她是给孙某拉嫖客的。5.证人赵某(铁路工房18楼22号房东)的证言证明,铁路工房18楼22号于2013年4月24日租给了一个六十左右岁的东北的女的。租房协议证实,租房的是张某。6.孙某容留王某卖淫场所的照片及侦查机关查获的避孕套的照片记录在卷。7.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唐润公(治)行罚决字(2014)”第0147号、第0146号、第014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王某、王某、付某因卖淫嫖娼分别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8.被告人孙某供述:唐山市丰润区铁路工房36楼负5号住房是我租的;在此租房内容留王某一个卖淫女卖淫;拉皮条的是东北的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太太。每个嫖客与“小姐”发生性关系要100元钱,我和“小姐”各得35元,给拉皮条的人30元。2014年3月4日,王某共向三人卖淫,其中最后一个是一个个子挺矮的、东北口音的人,我收了他100元钱就出来了,想去我家西边的商店买烟,在商店门口被公安局的抓住了,在我家门口我看到最后去的那个嫖客和我的“小姐”也被抓了。另外两个嫖客都是“老太太”给我接来的,其中一个是我从外面回来时,“小姐”跟我说的,她说刚才接了一个人,“老太太”把钱拿走了,后来我在我家东面路口碰到那个拉客的老太太,她给我一张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我给了她30元提成;“老太太”给我接来的另一个嫖客时,我和“小姐”都在家,事先“老太太”给我打电话说给我送个人来,时间不长,“老太太”带着一个个子不高、胖乎乎的男子进来,“老太太”带着男子直接进了“小姐”的屋,我回屋继续玩电脑,我在屋里听嫖客问少给点儿钱行不行,“老太太”说少不了,一小会儿,“老太太”到我的屋里给我送了100块钱,我给了“老太太”30元提成。孙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就是给其拉客招嫖的东北老太太。9.被告人张某供述:其给别人介绍嫖客就是想挣点儿钱;那个“个子不高、眼睛大、黑瘦黑瘦的”和其一起被公安机关抓到的嫖客是其介绍的。10.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孙某、张某均系被动归案。1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证实,二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均为成年人。12.黑龙江省桦川县公安局创业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既往表现一般,无违法犯罪记录。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张某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张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只介绍一人次卖淫,不构成介绍卖淫罪,经查,卖淫女王某的证言与卖淫场所提供者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相互佐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某除了为卖淫女王某、嫖客王某居间介绍外,还带领另一个中等个肚子有点大的男子去找卖淫女王某嫖娼,因此,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并构成介绍卖淫罪;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孙某、张某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孙某上诉主要提出,本案中张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而对张某量刑过轻。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孙某犯容留卖淫罪及原审被告人张某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孙某所提本案中张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而对张某量刑过轻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孙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而原审被告人张某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二被告人并非共同犯罪,无主、从犯之分。根据上诉人孙某的犯罪情节,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孙某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明祥代理审判员 徐志辉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谢美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