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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6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朱大伟与被告冯德龙、吴凤霞、冯旋、李永晶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大伟,冯德龙,吴凤霞,冯旋,李永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646-1号申请人:朱大伟,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冯德龙,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吴凤霞,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冯旋,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李永晶,女,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大伟与被告冯德龙、吴凤霞、冯旋、李永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大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德龙、吴凤霞共有的位于昌图县昌图镇楼房(予以查封,并由担保人张维岩提供所有权为张维岩的一套楼房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冯德龙和吴凤霞所有的坐落于昌图县昌图镇三层楼房一座。二、依法查封张维岩一座楼房,坐落于昌图镇北街楼房一座,面积76.64㎡)。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的房屋由被申请人和担保人分别自行管理、允许使用,不允许出租、出售、抵押、抵债、毁损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季忠诚审 判 员  褚亚兴人民陪审员  翟星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