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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臧传世与被告临沭县大兴镇观堂新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388号原告:臧传世,男。被告:临沭县大兴镇观堂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荣广兴,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臧传世与被告临沭县大兴镇观堂新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臧传世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金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