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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商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许波与姜涛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波,姜涛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0227号原告许波,居民。被告姜涛先,居民。原告许波与被告姜涛先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许波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涛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波撤回对被告姜涛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许波负担。审判员  姜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