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执字第8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孟凡媛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莉,董志涛,孟凡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853-1号申请执行人:陈华莉,女,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南关村。被执行人:董志涛,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团旺镇东中荆西村。被执行人:孟凡媛,女,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石硼村养猪场。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5日作出的(2013)莱阳龙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凡媛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尉世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