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姚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姚安县栋川镇仁和村委会全家一组与梁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姚安县栋川镇仁和村委会全家一组;梁天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姚民初字第77号原告姚安县栋川镇仁和村委会全家一组。法定代表人全学聪,系村民小组长。被告梁天华,男,1954年10月24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楚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姚安县栋川镇仁和村委会全家一组诉被告梁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姚安县栋川镇仁和村委会全家一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免交)。审判员 周兴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晓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