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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贤和张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贤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清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辽MXXL**号车籍。执行员 :来立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 董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