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贤和张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贤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清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辽MXXL**号车籍。执行员 :来立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 董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