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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李**。被告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审查,原告李**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退还原告李**150元。审判员  张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岳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