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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铜陵高扬物流有限公司与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高扬物流有限公司,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53号原告:铜陵高扬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兆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秉宸,安徽徐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德成,安徽徐秉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金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国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建诚,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铜陵高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扬公司)诉被告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美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爱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兆松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秉宸和被告泛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国江、朱建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扬公司诉称:2014年1月15日,高扬公司与泛美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书》一份,约定:高扬公司负责将泛美公司货物运输至泛美公司指定地点。合同签订后,高扬公司每次都及时、安全的将泛美公司货物送达指定地点,高扬公司每隔一段时间会将本段时间内产生的运费与泛美公司对账,同时向泛美公司出具发票或回单,并由泛美公司员工钟珊珊或张友华在对账单上签字确定。2014年1月至7月产生运费共计132595元,泛美公司支付了5万元,尚欠82595元。由泛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金平在该汇总单上签字确认;2014年8月至10月期间,高扬公司又为泛美公司运输货物产生运费共计9490元,由泛美公司员工钟珊珊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后经催讨,泛美公司支付了13000元,余款79085元至今未支付。现请求判令泛美公司立即支付高扬公司运输费79085元,并支付高扬公司利息损失(以本金79085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泛美公司负担。泛美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对于具体欠款数额,高扬公司要有证据证明;泛美公司签字所有账单中都没有约定利息,对利息不应当支持。经审理查明:高扬公司主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等业务,泛美公司主要从事服装设计、制作、加工、销售业务等。2014年1月15日,高扬公司与泛美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书》一份,主要约定:1、泛美公司将货物运输交付高扬公司承包,承包的方法为:按吨位里程或按趟次承包运输费;高扬公司须确保货物安全和及时送达;承包期为长期,任何一方如需提前终止或延续,须提前10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各同意后方可提前终止或延续;运输价格每次双方协商确定。合同签订后,高扬公司依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截止2014年1月至7月,高扬公司为泛美公司运输货物,产生运输费合计为132595元,泛美公司支付5万元,尚欠运输费82595元,由泛美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金平签字确认。2014年10月27日,高扬公司在2014年8月至10月期间又为泛美公司运输货物产生运输费9490元,由泛美公司的工作人员钟珊珊签字确认,上述两项合计欠运输费92085元,后泛美公司支付13000元,余款79085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高扬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泛美公司注册信息查询单、《货物运输合同书》、泛美服装清单、铜陵泛美服饰账单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结合当事人陈述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高扬公司与泛美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高扬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泛美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运输费,显系违约,除依法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外,还应当向泛美公司支付因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高扬公司要求泛美公司支付运输费7908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泛美公司认为不应承担利息损失,本案泛美公司无正当理由拖欠货款,依法应当承担逾期利息损失,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零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铜陵高扬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79085元,并支付高扬公司利息损失(以本金79085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77元,依法减半收取889元,由被告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爱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期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注公众号“”